弱勢助學計畫-弱勢助學金
申請作業
一、申請期間:依每學期公告時間為準
二、申請重要說明:依據【教育部–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法】辦理
(一) 一學年僅補助一次,採上學期申請,下學期扣抵學雜費。
(二) 每學年第1學期申請收件,經教育部查核,於同學年第2學期扣抵註冊繳費單上之學雜費。
(三)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,除法規或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。
(四) 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時給付優先順序:
給付優先順序 | 項目 |
---|---|
1 |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|
2 | 人事行政總處子女教育補助費 |
3 | 法敄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/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|
4 | 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 |
5 | 勞動部勞工子女助學金/文化部蒙蔵委員會助學金 |
6 | 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|
7 | 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|
8 |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/屏東鎮公所 |
9 |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|
三、助學金補助金額:
家庭年收入級距 | 學士班(大學部) | 碩博士 |
---|---|---|
30 萬以下 | 20,000 | 16,500 |
超過 30 萬 ~ 40 萬以下 | 12,500 | |
超過 40 萬 ~ 50 萬以下 | 10,000 | |
超過 50 萬 ~ 60 萬以下 | 7,500 | |
超過 60 萬 ~ 70 萬以下 | 5,000 | |
超過 70 萬 ~ 90 萬以下 | 15,000 | 無 |
四、申請對象:
(一)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(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)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,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:
1. 學士班學生: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90萬元。碩博士班學生: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。
2.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。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新臺幣100萬元者,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由學校/教育部審核認定並報部備查。
3.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。
4.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(備註:新生及轉學生除外,如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無學業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)。
(二) 前目家庭年所得(包括分離課稅所得)、利息及不動產總額,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:
1. 學生未婚者:
(1) 未成年: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。
(2) 己成年:與其父母合計。
2. 學生己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
3.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(三) 前目(1) 學生因父母離婚、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,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,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,經審查且報部認定後,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。
五、補助範圍
(一)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且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雜費基數,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。
(二) 學生轉學、休學、退學、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:
1.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,不予核發。
2.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,下學期不再就學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3.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,下學期改其他補助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六、應備資料
(一) 申請書
1. 請至portal登錄->學生服務->生活助學服務->就學補助系統->填寫資料後->列印、簽名->繳交至生活輔導組
(二)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(不可省略記事欄位)
1. 未婚學生:學生與父親、母親或法定監護人 (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)
2. 已婚學生:學生與配偶 (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)
七、聯絡方式
聯絡人 : 吳孟靜 專任人員
電話 : (03)4227151 分機 57220
E-mail : mengjing@ncu.edu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