弱勢助學計畫-弱勢助學金

申請作業

一、申請期間:依每學期公告時間為準

二、申請重要說明:依據【教育部–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法】辦理

(一) 一學年僅補助一次,採上學期申請,下學期扣抵學雜費

(二) 每學年第1學期申請收件,經教育部查核,於同學年第2學期扣抵註冊繳費單上之學雜費。

(三)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,除法規或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。

(四) 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時給付優先順序

給付優先順序 項目
1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
2 人事行政總處子女教育補助費
3 法敄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/受刑人子女助學金
4 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
5 勞動部勞工子女助學金/文化部蒙蔵委員會助學金
6 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
7 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
8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/屏東鎮公所
9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

三、助學金補助金額:

家庭年收入級距 學士班(大學部) 碩博士
30 萬以下 20,000 16,500
超過 30 萬 ~ 40 萬以下 12,500
超過 40 萬 ~ 50 萬以下 10,000
超過 50 萬 ~ 60 萬以下 7,500
超過 60 萬 ~ 70 萬以下 5,000
超過 70 萬 ~ 90 萬以下 15,000

四、申請對象:

(一)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(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)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,且下列情事之一者:

1. 學士班學生: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90萬元。碩博士班學生: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。

2.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。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新臺幣100萬元者,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由學校/教育部審核認定並報部備查。

3.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

4.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(備註:新生及轉學生除外,如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無學業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)。

(二) 前目家庭年所得(包括分離課稅所得)、利息及不動產總額,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:

1. 學生未婚者:

(1) 未成年: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。

(2) 己成年:與其父母合計。

2. 學生己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

3.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
(三) 前目(1) 學生因父母離婚、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,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,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,經審查且報部認定後,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。

五、補助範圍

(一)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且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雜費基數,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。

(二) 學生轉學、休學、退學、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:

1.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,不予核發。

2.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,下學期不再就學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
3.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,下學期改其他補助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

六、應備資料

(一) 申請書

1. 請至portal登錄->學生服務->生活助學服務->就學補助系統->填寫資料後->列印、簽名->繳交至生活輔導組

(二)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(不可省略記事欄位)

1. 未婚學生:學生與父親、母親或法定監護人 (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)

2. 已婚學生:學生與配偶 (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)


七、聯絡方式

聯絡人 : 吳孟靜 專任人員

電話 : (03)4227151 分機 57220

E-mail : mengjing@ncu.edu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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