弱勢助學計畫-弱勢助學金
申請作業
一、申請期間:依每學期公告時間為準
二、申請重要說明:依據【教育部–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法】辦理
(一) 一學年僅補助一次,採上學期申請,下學期扣抵學雜費。
(二) 每學年第1學期申請收件,經教育部查核,於同學年第2學期扣抵註冊繳費單上之學雜費。
(三) 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,除法規或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,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。
(四) 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時給付優先順序:
給付優先順序 | 項目 |
---|---|
1 |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|
2 | 人事行政總處子女教育補助費 |
3 | 法敄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/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|
4 | 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 |
5 | 勞動部勞工子女助學金/文化部蒙蔵委員會助學金 |
6 | 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|
7 | 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|
8 |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/屏東鎮公所 |
9 |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|
三、助學金補助金額:
家庭年收入級距 | 學士班(大學部) | 碩博士 |
---|---|---|
30 萬以下 | 20,000 | 16,500 |
超過 30 萬 ~ 40 萬以下 | 12,500 | |
超過 40 萬 ~ 50 萬以下 | 10,000 | |
超過 50 萬 ~ 60 萬以下 | 7,500 | |
超過 60 萬 ~ 70 萬以下 | 5,000 | |
超過 70 萬 ~ 90 萬以下 | 15,000 | 無 |
四、申請對象:
(一)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(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)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,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:
1. 學士班學生: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。碩博士班學生: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90萬元。
2.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。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新臺幣100萬元者,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由學校/教育部審核認定並報部備查。
3.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。
4.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(備註:新生及轉學生除外,如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無學業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)。
(二) 前目家庭年所得(包括分離課稅所得)、利息及不動產總額,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:
1. 學生未婚者:
(1) 未成年: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。
(2) 己成年:與其父母合計。
2. 學生己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
3.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(三) 前目(1) 學生因父母離婚、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,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,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,經審查且報部認定後,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。
五、補助範圍
(一)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且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雜費基數,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。
(二) 學生轉學、休學、退學、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:
1.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,不予核發。
2.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,下學期不再就學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3.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,下學期改其他補助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六、應備資料
(一) 申請書
1. 請至portal登錄->學生服務->生活助學服務->就學補助系統->填寫資料後->列印、簽名->繳交至生活輔導組
(二)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(不可省略記事欄位)
1. 未婚學生:學生與父親、母親或法定監護人 (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)
2. 已婚學生:學生與配偶 (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)
七、聯絡方式
聯絡人 : 吳孟靜 專任人員
電話 : (03)4227151 分機 57220
E-mail : mengjing@ncu.edu.tw
就補系統
辦法
Q&A
Q1:申請的資格條件?
A1:需符合下列條件
1、學籍資格:中華民國國民且具備本校正式學籍者(不含碩專班、學分班及延修生)
2、學生成績:申請之前一學期平均成績需達60分以上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)
3、家庭年所得:
學士班-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須在90萬元以下
碩博班-家庭應列計人口年所得須在70萬元以下
※應列計人口:
(1)未婚者:學生本人及父母親(或法定監護人)等人年所得總計
(2)已婚者:學生本人及配偶年所得總計
4、家庭年利息所得:家庭應列計人口年利息所得合計2萬元以下(利息所得為去年一年,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存款之孳息)
5、不動產價值:家庭應列計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總計不超過650萬元
Q2:該如何申領呢?要準備哪些文件?向什麼單位申請?申請截止時間為何?
A2:申請程序:由同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於申辦時間內自行提出申請
申請時間:每學年申請一次,自開學日起至10月18日止(實際日期依當年度公告為主)
繳交文件:
1、申請表(請登錄portal進入本校就學補助系統填寫並列印簽名)
2、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正本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(記事欄為不可空白)
承辦單位:生活輔導組(洽詢電話:03-4267124專線/校內分機:57221)
Q3:家庭經濟條件是否合格由誰查核?如何知道查核結果?
A3:1、家庭年所得、家庭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價值均由教育部委託國稅局查詢。
2、每年11月中旬及12月中旬(實際日期依本校搶先報公告為主)分別公告第一次及第二次審查結果,請同學由助學金資料登錄處進入查詢,如有疑義亦請依公告時程備件進行複查。
※第一次審查內容為家庭經濟狀況是否有符合辦法規範
第二次審查公告內容為 是否通過本次助學金補助
Q4:申請通過後,補助金額是多少呢?如何核發?
A4:助學金補助金額
家庭年收入級距 | 助學金補助金額 | |
---|---|---|
學士班(大學部) | 碩博士 | |
30萬以下 | 20,000 | 16,500 |
超過30萬~40萬以下 | 12,500 | |
超過40萬~50萬以下 | 10,000 | |
超過50萬~60萬以下 | 7,500 | |
超過60萬~70萬以下 | 5,000 | |
超過70萬~90萬以下 | 15,000 | 無 |
因第一學期仍在申請審查中,學雜費無法扣除助學金,故申請通過後全學年「助學金」自申請人第2學期學雜費中一次扣扺,申請人於列印第2學期繳費單時注意是否已扣除本助學金。
請注意:公立大學與私立大學補助金額不同,上表補助金額為公立學校補助標準。
Q5:申請「弱勢助學金」後還可以辦理就學貸款嗎?兩者有衝突嗎?
A5:兩者可同時申請,並無限制僅能擇一申辦。
Q6:申請「弱勢助學金」後還可以辦理「學雜費減免」或「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」等政府就學補助嗎?
A6:不可以,政府就學補助僅能擇一請領。
給付優先順序 | 項目 |
---|---|
1 |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 |
2 | 人事行政總處子女教育補助費 |
3 | 法敄部被害人子女助學金/受刑人子女助學金 |
4 | 臺北市勞工局及新北市勞工局勞工子女助學金 |
5 | 勞動部勞工子女助學金/文化部蒙蔵委員會助學金 |
6 | 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 |
7 | 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|
8 |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子女助學金/屏東鎮公所 |
9 |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|
Q7:申請「弱勢助學金」後還可以辦理「生活助學金」或「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」嗎?
A7:可以,兩者可同時申請。
提醒您:同性質的補助不能重複請領。「助學金」與「學雜費減免」等同屬學費補助性質,故不能同時申請,但與生活費補助性質的「生活助學金」或「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」在申請上則不衝突。(同理,生活助學金與生活服務學習助學金同屬生活費補助性質,所以兩者不能重複請領喔。)
Q8:辦理「弱勢助學金」申請後發現自己亦具備其他學雜費減免,想<改申請學雜費減免可以嗎?
A8:可以。請至生活輔導組填具改申領其他學雜費減免確認書即可。
第一學期改申請其他學雜費減免者,無法重複請領弱勢助學金;
第一學期通過弱勢助學金申請,第二學期改申請其他學雜費減免者,核發1/2弱勢助學金。
Q9:申請「弱勢助學金」後還可以辦理「OO政府清寒優秀學生獎助學金」或「財團法人OOO獎助學金」等校外獎助學金嗎?
A9:可以。除所申請的校外獎助學金申請辦法上有規定說明不得重複申請外,弱勢助學金可與其他校外獎助學金同時請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