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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-弱勢助學金申請作業說明
一、辦理時程:112年9月11日至112年10月13日止,逾時不受理申請。
二、重要說明:
- 一學年僅補助一次,採第一學期申請,扣抵第二學期學雜費。
- 本項補助與「學雜費減免」不得同時申請。
- 不得重複申領政府其他助學措施。
三、申請對象: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(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)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,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:
- 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90萬元(學士班)、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(碩博士班)。
-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。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 新臺幣100萬元者,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由學校/教育部審核認定並報部備查。
-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。
-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。(新生及轉學生除外,如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無學業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)
- 家庭年所得(包括分離課稅所得)、利息及不動產總額,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:
- 學生未婚者:未成年者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;己成年者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。
- 學生己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
- 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- 學生因父母離婚、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,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,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,經審查且報部認定後,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。
四、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:
- 登入本校portal入口網→學生服務→生活助學服務→就學補助系統→弱勢助學申請。
- 填寫資料完成後→印出申請表並簽名。
- 將申請表及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(不可省略記事欄位),親送或郵寄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收。
五、補助範圍及額度:
-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且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雜費基數,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。
- 學生轉學、休學、退學、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:
- 學生上學期休學下學期復學者,須於上學期提出申請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-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,下學期不再就學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- 補助額度:
學士班:
級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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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年收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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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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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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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0萬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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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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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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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過70萬~90萬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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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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碩博士班:
級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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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年收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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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額(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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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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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萬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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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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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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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過30萬~40萬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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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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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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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過40萬~50萬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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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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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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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過50萬~60萬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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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,5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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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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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過60萬~70萬以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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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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