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防部軍事情報局109年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考選簡章
壹、考選對象、畢業系所及資格:
一、對象及畢業系所:
(一)對象: 具中華民國國籍,且無外國國籍,年滿20歲至32歲以內,在國內公 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以上學 校畢業,具學士(含)以上學位之社會男女青年,並符合本簡章所訂 之資格條件,志願服務軍旅者;但在營志願役士官、志願士兵、後 備役士官兵及替代役備役人員,報考年齡為年滿20歲至35歲以內。
(二)畢業系所: 1、特種情報組:系所不限。 2、特種電訊組:以資訊通訊科技學門、工程及工程業學門、數學及統 計學門、物理、化學及地球科學學門為限。
二、資格:
(一)體格限制:
1、身高:男性160公分至195公分,女性155公分至185公分。
2、身體質量指數(BMI值計算公式為「體重【公斤】除以身高【公尺 】平方」)男性在17至31,女性在17至26,例:體重80公斤、身高 170公分,BMI為「80/(1.7)2 =27.7」。
3、視力:最佳矯正視力達0.6以上,且兩眼配鏡總度數各在六屈光度 (600度)以內。曾接受眼角膜(雷射)屈光手術6個月以上,檢查 無後遺症者,方得報考。應考人於體檢(視力)時不可戴隱形眼鏡 及前1週內不得佩戴角膜塑型片。
4、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(紋身)者為不合格。
5、其他體檢項目須符合「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體 檢體格區分表」基準(如附件1)。
6、體檢採「網路預約」制,考生須於報名截止日以前,依考選簡章指 定之醫院、規定期程及事項(如附件2),於「國軍人才招募中心 全球資訊網」(http://rdrc.mnd.gov.tw)預約「軍情局專業軍官 」體檢及自費新臺幣1,400元實施體檢,並應於受檢時誠實告知過 去病史與隱藏性病症,如刻意隱瞞,於錄取或入學後發現體格不符 考選簡章所定基準,則撤銷錄取資格或核予退學。
7、考生僅得擇一指定醫院辦理體檢,一經受檢即不得再赴其他醫院辦 理體(複)檢,並應妥為保存自費體檢表正本1份,於入學報到時繳 交,以利體格資料查驗及建檔使用。
8、體檢結果1年以內有效,並以附件1基準審查之。
9、已完成役男徵兵體檢者,必須於報名時檢附役男徵兵體檢表影本, 未檢附者判定為不合格,另體位被判定為替代役或免役確定者,直 接判定為不合格體位;惟「身高」、「身體質量指數(BMI)」、 「血色素濃度」、「扁平足足弓角」或「視力(不含弱視)」等項 目,得以1年以內之自費體檢表並經複檢符合「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體檢體格區分表」之基準者,為合格體位。 但後備役士官兵得免附役男徵兵體檢表。
10、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報考體檢事宜:
(1)由考生所屬單位函請各國軍醫院辦理「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 役專業預備軍官班體檢」,並至「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全球資訊 網」(http://rdrc.mnd.gov.tw)辦理預約「軍情局專業軍官 」體檢。
(2)1年以內曾做過國軍人員體格分類檢查或年度體檢者,可至原體 檢國軍醫院辦理直接轉載為「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 備軍官班體檢」。惟體檢項目不同時,須補做未檢項目。
11、考生體格經「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班考選會」 (以下稱考選會)體檢審查組實施線上及書面體檢複審,鑑定為 不符合體格規定者,寄發不合格原因通知單。
(二)體能鑑測: 非在營士官兵於報名時檢附教育部「體適能」徒手跑步(男性1600 公尺、女性800公尺)成績合格證明者,得申請免測,如未檢附則 須於初試當日實施體能測驗;在營志願役士官及志願士兵鑑測項目 為1年以內國軍基本體能鑑測成績合格者(均不得使用替代項目) ;其中志願士兵可採計旅級單位(含比照)鑑測合格成績。
(三)智力測驗: 國軍線上智力測驗檢測成績達100分者(參加檢測請上「國軍人才 招募中心全球資訊網」【http://rdrc.mnd.gov.tw】預約測驗); 或曾參加102年起國軍各招募班隊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分者;或兵籍 資料登錄智力測驗成績達100分者(兵籍表須加蓋申請單位章戳)。
(四)在營志願役士官、志願士兵報考者:
1、於入學報到時,須已服滿志願役士官或志願士兵現役 1 年,時間 之計算方式,應因不同之對象,依任官、再入營、轉服生效日或 核定服役生效日為起始基準日。
2、近 1 年考績甲等(未辦考績人員由少將階主官保薦)及無記過以上之 處分,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。
3、役期屆滿人員須依「國軍官兵志願留入營服役甄選作業規定」先行完 成留營作業(役期須大於任官日期)。 4、本局以外在營人員欲報考者,均須經所屬軍種司令部(指揮部及海巡 署)同意,並取得核定報考同意書後始得報考。
(五)具雙重國籍者,經錄取後,應於入學前,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 外國國籍,並出具已向該國政府或其駐外單位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 證明文件及遞送證明,始得入學報到。未放棄外國國籍者,撤銷錄 取資格,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,予以退學及撤銷錄取資格,考 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。
(六)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報考:
1、曾犯內亂、外患罪、不能安全駕駛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、賭博罪 章、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、貪污治罪條例、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 條第1項所列之罪,經緩起訴處分、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。2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經緩起訴處分、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、 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,或受行政裁罰確定。3、犯前二目以外之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定 確定。但獲准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,或緩刑期滿而緩 刑之宣告未經撤銷,不在此限。4、犯前三目之罪,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,不 在此限。5、曾經就讀軍事學校遭開除學籍,離校後未滿3年者(以入學報到日 期為準)。6、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滿20年 者;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,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 滿10年者(均計算至入學報到日為止)。7、女性士官退伍未志願服後備役者(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6條規定 ,重新申請服後備役者,得參加考選)。 8、曾授給預備軍官適任證書,以後備軍人列管者。9、後備役軍官。10、其他法令規定者。
(七)入學後經醫師證明罹患法定傳染疾病,由軍事情報學校審查決議 辦理退學。
(八)後備役士官兵報考者,離營前最後1年考績甲等(未辦考績者免) 及無記過以上之處分,但連帶處分者不在此限。
(九)屆退之在營士官兵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,於資審補件截 止日以前退伍或訓練期滿結訓者,得以後備役士官(兵)身分報 考(需繳交退伍證明影本)。
(十)應具年齡資格或檢具之1年以內資料,計算至通信報名起始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