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新公告詳情

公告日期:

2019-09-19

公告類別:

弱勢助學

公告標題:

108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:9月9日~10月18日

公告內容:

依據:【教育部–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法】

重要說明:

一、一學年僅補助一次,採上學期申請,下學期扣抵學雜費。

二、108學年第1學期申請收件,經教育部查核,於108學年第2學期扣抵註冊繳費單上之學雜費。

三、不得重複申領政府其他助學措施,各類助學金重複申請時給付優先順序。

申請對象:

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(不包括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),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,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:

一、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。

二、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。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  新臺幣100萬元者,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,由學校/教育部審核認定並報部備查。

三、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。

四、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(備註:新生及轉學生除外,如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無學業可採計,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)。

五、前目家庭年所得(包括分離課稅所得)、利息及不動產總額,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:

(一)學生未婚者:

1.未成年: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。

2.己成年:與其父母合計。

(二)學生己婚者:與其配偶合計。

(三)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: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。

備註:學生因父母離婚、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,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,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,經審查且報部認定後,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。

補助範圍:

一、本項補助範圍包括且學費、雜費、學分費、學雜費基數,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、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。

二、學生轉學、休學、退學、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:

(一)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者,不予核發。

(二)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,核發1/2補助金額。

應備資料:

一、申請書

(一)請至portal登錄->學生服務->生活助學服務->就學補助系統->填寫資料後->列印繳交

(二)申請表請簽名(全名)及蓋章

二、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(不可省略記事欄位)

(一)未婚學生:學生與父親、母親或法定監護人(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)

(二)已婚學生:學生與配偶(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)